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補字第46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469號

原告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

訴訟代理人 詹皓鈞

複代理人 吳源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銘彥 間請求給付停車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

書記官徐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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