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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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34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對人即債務人 鍾田純華 (即被繼承人 鍾健如 之繼承人)
鍾宇婷 (即被繼承人鍾健如之繼承人)
林馥良
一、債務人鍾田純華、鍾宇婷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鍾健如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玖拾肆萬參仟玖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一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第一項給付,如對債務人鍾田純華、鍾宇婷於繼承被繼承人鍾健如之遺產範圍內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應由債務人林馥良給付之。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