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撤銷買賣契約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329號原告 馬阿金 被告 全少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買賣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13,2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8,92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5年8月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施吟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抗告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3日
書記官陳育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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