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4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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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485號再審原告陳○○法定代理人周○○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楊磊楊家榮陳玟瑰 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再審原告係就本院102年度簡上字第
483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而原確定判決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是本件應徵再審裁判費6,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7日
書記官黃怡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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