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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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5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536號上訴人即被告庫果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元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536號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8萬91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郭思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5日
書記官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