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96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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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96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963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理人 黃柏青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金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陸萬零貳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二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伍萬肆仟肆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六三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8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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