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亡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亡字第34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代理人 林秋如
賴彥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 李卡 三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 李卡三 (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105年5月18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李卡三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自民國102年5月18日起行方不明,經提報列管失蹤人口在案,迄今已滿得為失蹤人死亡宣告之法定期限,爰依法聲請為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為民法第8條所明定。
三、查失蹤人自102年5月18日列為失蹤人口,迄今仍行方不明乙節,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民參字第14號卷附之新竹市北區戶政事務所105年5月19日竹市北戶字第1050002714號函、失蹤人之連貫戶籍資料、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新竹市殯葬管理所102年3月26日竹殯服字第1020000538號函、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102年3月21日移署資處寰字第1020047000號函、102年5月9日移署資處寰字第1020068321號函、偵查報告可佐,復經本院職權調查失蹤人之就醫紀錄,查知失蹤人自102年起迄今均無就醫紀錄等情,有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5年8月5日健保桃字第1053011243號函可按,堪認上情為實。失蹤人迄今音杏杳然,生死不明,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今申報期間屆滿,未據李卡三陳報其生存,或知李卡三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業據聲請人到庭陳述明確,復有本院公示催告裁定及公告可憑,堪信為實。
查李卡三係於民國00年0月0日生,失蹤時已滿80歲,自102年5月18日失蹤,計至105年5月18日失蹤屆滿3年,今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依上揭規定,自得聲請對之為死亡宣告。併依民法第9條第2項前段規定,自應推定是日下午12時為其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如主文所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蕙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月3日
書記官徐佩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