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12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12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1255號債權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炳昱 債務人 張添源 債務人 張陳碧華
一、債務人張添源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伍拾叁萬貳仟壹佰叁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三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期款依約定年息百分之十六計付懲罰性遲延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張陳碧華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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