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18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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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聲字第18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83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鍾子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7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鍾子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受刑人鍾子良(下稱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受刑人所犯各罪之宣告刑雖有得及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情形(詳如附表所示),惟其已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公務詢問紀錄表1紙在卷可參,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參酌受刑人之行為次數、侵害法益,及其犯罪類型中,有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各1次,為整體非難評價等情狀,認應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名曜
法官邱鼎文法官黃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欣憲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附表:受刑人鍾子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8.04.01│108.06.20│├───────┼───────────────┼───────────────┤│偵查機關及案號│苗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922號│苗栗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1189號│├─┬─────┼───────────────┼───────────────┤│最│法院│苗栗地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8年度苗交簡字第756號│109年度上易字第282號││實├─────┼───────────────┼───────────────┤│審│判決日期│108.08.26│109.04.29│├─┼─────┼───────────────┼───────────────┤│確│法院│苗栗地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8年度苗交簡字第756號│109年度上易字第282號││決├─────┼───────────────┼───────────────┤││確定日期│108.11.18│109.04.29│├─┴─────┼───────────────┼───────────────┤│宣告刑得否易科│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罰金或易服社會│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勞動│││├───────┼───────────────┼───────────────┤│備註│苗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4350號│苗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7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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