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6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6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685號債權人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債務人 陳維洲陳清昌 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捌萬叁仟柒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並加計逾期手續費,逾期第一個月當月計付叁佰元,逾期第二個月當月計付四佰元,逾期第三個月當月計付五佰元,逾期第四個月當月計付六佰元,逾期第五個月當月計付七佰元,逾期第六個月當月計付八佰元,逾期第七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九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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