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8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審訴字第8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訴字第851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天明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同一案件應一併審理及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趙伯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靜芝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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