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7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706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陳芳霆 被告駿齊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顏利達 被告 歐陽修漢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
書記官吳育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