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103號原告 蔡坤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素貞 、愛買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3,27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並應補正被告陳素貞之住、居所,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高明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
書記官李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