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0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083號原告益貫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古盛輝 被告文隆空調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志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叁拾柒萬捌仟伍佰零貳元(計算式:533,502+1,845,000=2,378,502),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伍佰陸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游涵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
書記官林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