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3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3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八一號
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對違禁物聲請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零參公克,包裝重零點壹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應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聲請人甲○○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二日凌晨三時許,在花蓮縣○○鄉○里村○里路○○號,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當場為警查獲,並扣得海洛因一包(淨重0.0三公克,包裝重0.一七公克),被聲請人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罪責部分,因認強制戒治期滿,業經本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查扣之毒品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沒收銷燬之。
三、經核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李世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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