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22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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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2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2226號聲請人利達空調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元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俊堂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票號203785、727377之本票原本二紙。
二、裁判費用新台幣1,000元(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300,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之規定,應徵裁判費2,000元,台端僅繳納新台幣1,000元,應再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三、相對人張俊堂(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