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93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937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1日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93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吳寶山 上列聲請人吳寶山聲請對相對人 尤滿能 、 尤錦秀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陳報是否請求連帶給付?二、請 陳明 違約金之計算方式。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2月21日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