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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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81號原告 簡吟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昱揚營造有限公司、 張莊 桂花間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提出異議,應視原告之聲請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75元,扣除已繳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42,57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請原告提出被告昱揚營造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被告張莊桂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請原告按起訴狀格式提出準備書狀,並依對造人數附繕本及證據。
中華民國103年2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
書記官郭松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