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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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72號原告A女兼法定代理人A女之母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志中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偉弘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因原告同時聲請訴訟救助(103年度救字第11號),業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故除該裁定遭廢棄確定,應於確定後10日內補繳,逾期駁回原告之訴外,在本案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附此敘明。
二、請原告兼法定代理人提出全戶戶籍謄本及被告洪偉弘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2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
書記官郭松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