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4年裁正字第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裁正字第1號上訴人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洪三雄 訴訟代理人 蔡朝安 律師
李益甄 律師 汪家合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被上訴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代表人 何瑞芳 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中華民國103年12月11日本院103年度判字第671號判決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判決原本第45頁倒數第3行及正本第34頁倒數第4行所載「顯與事實有符」,應更正為「顯與事實有未符」。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22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劉鑫楨
法官吳慧娟法官劉穎怡法官汪漢卿法官蕭忠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
書記官彭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