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8年度沙補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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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沙補字第133號
原   告 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乙○○等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三十萬八千元,應繳裁判費
  新臺幣三千三百一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一
  千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二千三百一十元。
 ㈡提出被告甲○○、乙○○最新戶籍謄本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黃佳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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