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54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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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54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548號原告 莊清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政源 等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00,0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惟本件原告係勞工,其請求給付資遣費,得依前揭規定,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分之2,故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原告應補正:如確認雇主為「新長工程有限公司」或「信億仲介有限公司」,並應提出公司最新變更登記表、法定代理人及被告張政源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1日
勞動法庭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2月21日
書記官江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