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保險字第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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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保險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保險字第24號上訴人即原告 杜文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1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英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1日
書記官鄭以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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