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專調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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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勞專調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專調字第300號聲請人 魏瑾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立臺北教育大學華語文中心間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溢繳之調解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109年度勞專調字第300號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前經本院以109年度勞補字第345號裁定命繳納調解聲請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惟聲請人共繳納4,000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2張(每張各2,000元)可稽,爰依職權退還溢收裁判費2,000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21日
勞動法庭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2月21日
書記官郭書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