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7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7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77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乙○○具保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度執聲沒字第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
二、經查,受刑人及具保人經聲請人於民國98年2月6日依其等戶籍所在地通知受刑人到案執行,及具保人應偕同受刑人遵期到案接受執行,均由受刑人之兄長即具保人依法收受送達,惟受刑人屆期未到案執行;嗣經聲請人核發拘票,拘提無著等情,均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報告書等件在卷可憑,堪認受刑人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沒入保証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1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98年4月13日
書記官陳佳宏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