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32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債務人 陳文 更於98年2月19日死亡,而請求停止本院97年度執字第39837號強制執行程序,惟查,聲請人並未對原執行名義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等情,自與上開規定不符,故聲請人本件停止執行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8年4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4月13日
書記官楊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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