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單禁沒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14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建文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09年度聲沒字第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建文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緝字第358號、108年度毒偵字第5398號、108年度毒偵字第5497號、108年度毒偵字第5598號、108年度毒偵字第578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上開案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份不起訴處分書可佐。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之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如附表所示之檢驗報告可憑,屬違禁物甚明,而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5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亦屬查獲之毒品,自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至因鑑驗用罄部分,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容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余玫萱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名稱│內容物│檢驗報告│├──┼─────┼────────┼────────┤│1│甲基安非他│結晶1包,含袋毛│台灣檢驗科技股份│││命1包(毛│重0.16公克,淨重│有限公司濫用藥物│││重0.16公克│0.0204公克,因鑑│實驗室濫用藥物檢│││)│驗取用0.0025公克│驗報告1份(見10││││。│8年度毒偵字第53│││││98號卷第53頁)│├──┼─────┼────────┼────────┤│2│甲基安非他│結晶1包,含袋毛│台灣檢驗科技股份│││命1包(毛│重1.12公克,淨重│有限公司濫用藥物│││重1.12公克│0.8774公克,因鑑│實驗室濫用藥物檢│││)│驗取用0.0044公克│驗報告1份(見10││││。│8年度毒偵字第55│││││98號卷第95頁)│├──┼─────┼────────┼────────┤│3│甲基安非他│結晶3包,含袋合│台灣檢驗科技股份│││命3包(合│計毛重0.66公克,│有限公司濫用藥物│││計毛重0.66│合計淨重0.0639公│實驗室濫用藥物檢│││公克)│克,因鑑驗取用0.│驗報告1份(見10││││0021公克。│8年度毒偵字第57│││││84號卷第9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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