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0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074號原告億豐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藍美文 被告臻之月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錫志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
書記官張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