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4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49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呈翊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具狀陳明正與告訴人進行和解洽談,請求本案延期宣判,審酌本案件屬告訴乃論之罪,為期尊重被告與告訴人之意願,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彭國能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羿方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