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84號原告四季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傅淑芳 訴訟代理人 陳詩文 律師
曾艦寬 律師上列當事人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補正記載起訴狀上被告之姓名,並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及坐落新竹市○○段○○○○○○○○○號土地暨同段194-207、494、517-519、1055、1060建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惟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姓名,爰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汪銘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書記官周育瑜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