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93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施柏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施柏辰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施柏辰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詳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施柏辰前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已分別確定在案等情,有本院99年度審易字第902號、100年度審訴字第124號、100年度竹簡字第395號、100年度竹簡字第662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按。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宗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書記官陳紀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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