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69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6966號債權人 何華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姿薰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 黃健翰 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債務人黃姿薰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被繼承人黃健翰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並提出法院回函。
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