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2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29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強制戒治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97年度聲減字第2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並與已減刑如附表編號二、三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於民國96年2月2日某時,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167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並於96年8月2日判決確定(詳如附表編號一所示),茲檢察官以其所犯上開案件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請與附表編號二、三所示之罪已減刑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5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法官俞秀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怡貞中華民國97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