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30號原告 張淑晶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楊佩琪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
一、二項分別請求被告移除如起訴狀附件1所刊登之報導及在中國時報、聯合報、蘋果日報、自由時報之頭版版面、官方網站上刊登道歉啟事,均係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各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又原告訴之聲明第三項請求被告賠償原告88萬元,是其訴訟標的金額為8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故本件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合計1萬5,580元(計算式:3,000+3,000+9,580=15,58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家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
書記官黃湘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