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婚字第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婚字第556號原告 郭明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勇勝 間請求離婚事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查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請求,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宣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日
書記官許清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