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7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7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786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債務人 潘榮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台幣叁拾玖萬捌仟肆佰零壹元,及其中新台幣叁
拾玖萬貳仟玖佰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新台幣壹萬陸仟陸佰零玖元,及其中新台幣捌仟零
捌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三)、新台幣壹拾參萬伍仟捌佰陸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
柒萬柒仟柒佰肆拾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