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7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785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債務人 鍾蕙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參拾貳萬肆仟陸佰陸拾伍元㈡新台幣參拾捌萬柒仟壹佰肆拾參元,及其中㈠新台幣貳拾萬貳仟捌佰捌拾元㈡新台幣貳拾捌萬陸仟肆佰貳拾玖元,分別自民國㈠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㈡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分別按年息㈠百分之二十㈡百分之十一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辛福壽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