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17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7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725號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丙○○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相對人甲○○之記事未省略戶籍謄本。
二、應受裁定事項聲明中之拍賣對象係何人?中華民國96年7月10日
簡易庭法官林明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10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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