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司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管理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字第2號聲請人 洪佳華 即 方禧 居家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因方禧居家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聲請指定簿冊文件保存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洪佳華(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新竹縣○○鄉○○村○鄰○○路○○○巷○○號)為方禧居家股份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方禧居家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方禧居家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方禧居家公司)之清算人,前業已向本院聲報清算人就任,茲因聲請人業已向本院聲報方禧居家公司清算完結,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爰依公司法第332條規定,請求指定洪佳華為方禧居家公司之簿冊、文件保管人等語,並提出方禧居家公司董事會議事錄、洪佳華出具願意擔任方禧居家公司簿冊及文件保存人之同意書、帳簿憑證明細表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係方禧居家公司之清算人,方禧居家公司業已清算完結,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業經聲請人提出本院民國108年12月16日新院平民政108司司131字第1081000149號函一紙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8年度司司字第131號案卷核閱無訛,是以,聲請人依首揭法條規定,聲請本院指定方禧居家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即無不合,爰指定願擔任該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保管人之洪佳華為方禧居家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
書記官張懿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