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2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211號聲請人 邱鉦翔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13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62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6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年10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彭淑苑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
書記官林琬茹┌────────────────────────────────────┐│附表:108年度除字第21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1│ 田煥良 │渣打商業銀行│108年4月30日│15,000元│AA0000000│││││新豐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