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侵聲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發還扣押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侵聲字第20號
聲請人即被告 張丰矩 上列聲請人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本院101年度侵上訴字第160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丰矩所扣押之華碩筆記型電腦A7壹臺,應予發還。
理由
一、按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前段有明文。
二、被告張丰矩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警扣押之華碩筆記型電腦A7一台,雖為被告所有,但和本案並無直接關聯性,而該電腦中之被告與告訴人之及時通對話紀錄已經列印出來並附卷,該系爭華碩電腦亦非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或犯罪所得之物,且原審判決並未將該電腦宣告沒收,於該判決內更未曾提及該扣案之電腦,有台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侵訴字第20號判決1份在本院卷足憑,該案本院雖尚未審理,但依據卷內資料足認原審上開認定並無違誤,聲請人聲請發還上開華碩筆記型電腦A7一台,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秋桃
法官田平安法官黃壽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11月5日
書記官廖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