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上易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事實上處分權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易字第212號上訴人壬○○訴訟代理人 張耀聰 律師被上訴人己○○
庚○○甲○○○乙○○辛○○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萬維堯 律師被上訴人丁○○
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事實上處分權不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11月28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5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蔡明宛法官劉定安法官魏式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5日
書記官戴育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