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4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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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45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前曾經本院於民國97年9月24日通知命其補正,惟聲請人於97年10月15日提出之補正事項仍未完備,爰定期再命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
民事庭法官李麗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
書記官滕一珍附表:
應補正事項:
1.債務人95、96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97年1月至7月之收入證明﹝在職證明書、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完畢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2.債務人全戶(含債務人配偶、母親 楊桂花 及全體子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倘若無婚姻關係,則併提出離婚協議書影本及前配偶之身分證統一編號。
3.債務人現居住地房屋之產權歸屬何人;若為租賃,應提出租賃契約書及聲請更生前兩年內每月繳付租金之證明文件;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
4.依陳報狀中所載每月交通費用須支出加油費用約600元,惟所使用之車輛係為何人所有?請提出該車輛之證明文件影本。
5.債務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6.現任職之營業處所住址及名稱,及說明之工作性質及內容。並提出補正函中所稱之「收入證明文件(97年1月至7月)」。
7.提出債務人及子女之全民健康保險費繳費之收據等證明文件,及就學證明文件(如學生證或註冊費用、學費繳費收據或匯款單、幼稚園費用、褓母費用等)。
8.債務人聲請更生前若有資助者,並請陳報該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資助金額及原因、有無提供擔保?
9.提出計畫如何清償債務(還款來源及具體方法)。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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