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77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6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10月31日至94年11月3日犯詐欺罪,經本院以95年度東簡字第457號(偵查案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緝字第228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簡芳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俊德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