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63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6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2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2所載,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捌月,褫奪公權捌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君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洪月甚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