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30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3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傷害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300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1625號),本院成功簡易庭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成簡字第35號),移由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家庭暴力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到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建都
法官黃珮茹法官陳君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洪月甚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