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監宣字第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監宣字第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監宣字第418號聲請人 陳建萱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本件係聲請人陳建萱與相對人 陳吳玉珠 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而本件係因非財產關係為聲請,按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用為新臺幣1,000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定相當期間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用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聲請。
二、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廣于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書記官王郁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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