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附民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重附民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重附民字第44號原告 廖家緯
廖家呈 特別代理人 劉怡芳 被告 廖宏峰
廖德興 廖秀鳳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103年度易字第36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雷雯華
法官陳介安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宜蓁中華民國104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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