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180號上訴人永恆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建德
黃瑞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立德葉麗紅江志浩葉進義 、謝素真、 周賢仁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仟陸佰零柒萬玖仟叁佰壹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拾伍萬捌仟貳佰伍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0日
書記官薛月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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