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0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0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097號原告 邱愛涼 被告 黃國山
黃睫淳 黃畹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2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2,380元,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9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
1件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雯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8月18日
書記官黃千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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